12 有關審計法核定財務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B)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何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只要有人出來承擔,即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D)各機關經管財物,如有遺失、毀損,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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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1), C(649), D(11), E(0) #318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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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542
(C)審計法第七十三條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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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審計法71條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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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審計法75條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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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審計法73條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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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審計法72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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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59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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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有關審計法核定財務責任,下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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