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我國警察之犯罪被害人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政主管機關應負責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提供關懷協助相關資訊、告知警政偵辦重要 進度、刑事偵、審程序及權益等事項
(B)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得 告知其可依法提出申請
(C)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及必 要協助,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 會提供協助
(D)司法、警察、矯正、醫療、教育、心理及社會工作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相關機關(構) 或團體,應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相關措施、法規等課程納入例行性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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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602), C(46), D(18), E(0) #3116549

詳解 (共 7 筆)

#591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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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547

根據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規定,逐一比對如下:

(A) 正確(第6條第2項第2款):警政主管機關之權責明確規定為「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提供關懷協助相關資訊、告知警政偵辦重要進度、刑事偵、審程序及權益等事項」。與選項敘述完全一致。
(B) 錯誤(第22條第1項):法條原文為「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
法條使用「應告知」(強制義務),但選項卻寫成「得告知」(僅為許可或可選擇告知),與法律規定不符。此為唯一錯誤之處。
(C) 正確(第28條):法條原文為「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會提供協助」。與選項敘述完全一致。
(D) 正確(第10條第2項):法條原文為「司法、警察、矯正、醫療、教育、心理及社會工作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應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相關措施、法規等課程納入例行性教育訓練」。與選項敘述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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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6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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