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甲就讀高雄市某私立國中,因其在社會課的討論課堂上嚴厲評論國內時事,違反學校「禁止於校園 內談論政治事件」的規定而遭記過一支,並且被禁止繼續參與課堂討論。某甲不服,主張此一懲戒已 經侵犯其言論自由以及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請問某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A)逕行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僅得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起訴願
(C)提起申訴與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特別權力關係下,無任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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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3), D(0), E(0) #356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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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5966
答案:(C) 提起申訴與訴願程序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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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0203
某甲就讀高雄市某私立國中,因其在社會課的討論課堂上嚴厲評論國內時事,違反學校「禁止於校園 內談論政治事件」的規定而遭記過一支,並且被禁止繼續參與課堂討論。某甲不服,主張此一懲戒已 經侵犯其言論自由以及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請問某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A) 逕行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學校對學生的懲戒,因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特別是國民教育階段),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非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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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僅得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起訴願❌
  1. 「僅得」一詞是關鍵錯誤。提起訴願是行政訴訟前的必要程序,但並非最終的救濟手段。
  2. 如果某甲對訴願的結果仍然不服,他可以繼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3. 此選項排除了後續的司法救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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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起申訴與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1. 某甲應先依學校規定提出「申訴」;若對申訴結果不服,再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提起「訴願」;若對訴願決定再不服,最終可以向管轄的「行政法院」(此案應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違法的處分。
  2. 記過一支並禁止參與課堂討論,已足以構成對其受教育權及言論自由的侵害,符合提起行政爭訟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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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特別權力關係下,無任何救濟程序
如前述,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已經被大法官解釋所揚棄,學生在權利受侵害時,是有權利尋求法律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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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3049
1️⃣ 考點分析 學生權益保護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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