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者非屬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及契約必須揭露之事項?
(A)借款利率
(B)借款用途
(C)還款方式
(D)各項費用、延滯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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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72), C(111), D(91), E(0) #760156
統計: A(23), B(772), C(111), D(91), E(0) #760156
詳解 (共 1 筆)
#1290918
十二、金融機構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以明顯字體充分揭露下列事項:
(一)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對帳單之寄送方式、終止契約程序、各項
費用、延滯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違約處理程序等事項,並
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利息、延滯期間利息、違約金、匯
率之計算方式、起訖期間及利率。
(二)借款利率及相關費用之揭露應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現金卡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訂立契約前,應給予申請人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
金融機構提供現金卡定型化契約之字體不得小於 14 號字,且其內
容應依據主管機關發布之「現金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之規定辦理,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發布
之「現金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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