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哪一項不是教師法中所明訂的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 (A)參與學校行政運..-阿摩線上測驗
1F Ming-Lun Chia 高一下 (2011/12/26)
第八章 教師組織 第二十六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七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