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行政機關對其業務職掌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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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第 2 項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第 1 項:概括條款)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第 2 項:警察補充性原則)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警察介入私權爭執之特性 危害不可延遲性V 輔助性V 被動性V 主動性X 臨時性X 警察補充性原則:臨時性、被動性、輔助性...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