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專利權法規定專利受侵害之專利權人,必須檢附侵害報告,始得提出告訴之情形,係屬對人民訴訟權之不必要侵害,違反下列哪一項原則,應屬違憲?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合理性原則
統計: A(381), B(2907), C(413), D(413), E(0) #208828
詳解 (共 8 筆)
大法官釋字507號解釋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此項權利之保障範圍包括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有權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在內,惟訴訟權如何行使,應由法律予以規定。法律為防止濫行興訟致妨害他人自由,或為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對於告訴或自訴自得為合理之限制,惟此種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專利權人就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與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未提出前項文件者,其告訴不合法。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協調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依此規定被害人必須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始得提出告訴,係對人民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違反前述比例原則。是上開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及同條第三項未提出前項侵害鑑定報告者,其告訴不合法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以前《專利法》規定:
如果你的專利被侵害,要提起刑事告訴時,必須先花錢找專業機構製作「侵害鑑定報告」。
否則檢察官不受理。
等於:
想告人 → 先交鑑定報告 → 才能告
大法官認為哪裡有問題?
憲法保障人民有:
訴訟權(憲法第16條)
人民有權向法院請求救濟。
但法律卻額外增加:
「先提出侵害報告」才能告
這會使人民行使訴訟權變得困難。
為什麼違反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的審查步驟:
- 目的正當
- 手段適當
- 必要性
- 衡量性
本案中:
- 要求提出侵害報告,目的是避免濫訴
→ 目的正當
但是:
- 還有其他較溫和的方法可以達成目的
- 不必把提出報告當成告訴的成立要件
因此:
對人民訴訟權造成「不必要限制」
違反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
其他選項為何錯?
(A)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
相同事情應相同對待
本案不是在比較不同人受到不同待遇。
✘ 不是平等問題。
(C) 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是:
法律規定是否清楚明白。
例如:
「不得有不正當行為」
何謂不正當?
可能涉及明確性問題。
本案爭點不在規定模糊。
✘ 不是明確性。
(D) 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通常是平等權審查的判斷標準之一。
本案大法官直接指出的是:
對訴訟權之限制超過必要程度
屬比例原則問題。
✘ 不是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