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支票之付款人?
(A)里區漁會信用部
(B)中華郵政公司
(C)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D)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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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4), C(6), D(2), E(0) #1572010

詳解 (共 1 筆)

#2720388

票據法第127條
支票之付款,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票據法第4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與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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