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
※《國民教育法》(100.11.30)
第2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強迫入學條例》(100.11.30)
第9條(節錄):「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12.凡應入學而未入學或中途輟學之適齡國民,應由學校報請下列哪一單位進行勸告入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