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至少幾個月且未查獲者,始得申請遞補?
(A) 3個月
(B) 4個月
(C) 5個月
(D)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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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2), C(0), D(40), E(0) #665977
統計: A(88), B(2), C(0), D(40), E(0) #665977
詳解 (共 2 筆)
#3060714
第58條(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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