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大客車:座位在 10 座以上或總重量逾 3,500 之客車、座位在 25 座以上或總重量逾 3,500
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不包括
(A)駕駛人
(B)幼童管理人
(C)營業車之服務員
(D)汽車所有人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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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5), C(13), D(160), E(0) #2924337
統計: A(44), B(5), C(13), D(160), E(0) #2924337
詳解 (共 1 筆)
#549998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 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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