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教育基本法規定各縣市需設教育審議委員會,其功能不包括:
(A)研究
(B)諮詢
(C)協調
(D)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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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36), C(76), D(103), E(0) #121038

詳解 (共 2 筆)

#84011

我國「教育基本法」,於民國886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復經總統於同年623日公布實施,開啟了我國教育發展及教育行政運作的新境界;「教育基本法」的內容一共有17 條,其中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縣()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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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18

教育基本法民國 102 12 11

第 10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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