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教育基本法規定各縣市需設教育審議委員會,其功能不包括:
(A)研究
(B)諮詢
(C)協調
(D)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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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36), C(76), D(103), E(0) #121038
統計: A(596), B(36), C(76), D(103), E(0) #121038
詳解 (共 2 筆)
#84011
我國「教育基本法」,於民國88年6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復經總統於同年6月23日公布實施,開啟了我國教育發展及教育行政運作的新境界;「教育基本法」的內容一共有17 條,其中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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