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12.有關地方制度法第81 條地方議員補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缺額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