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農會會議對重大事件之表決,應以
(A)秘密無記名
(B)書面記 名
(C)公告
(D)唱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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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322), C(87), D(17), E(0) #3039036

詳解 (共 3 筆)

#5733118
    農會法第 30 條農會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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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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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606
法律依據
依據**《農會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農會會議對重大事件之表決,應以書面記名行之
延伸說明
書面記名表決 (Written recorded vote) 意指參與表決的會員(代表)、理事或監事,必須在書面上簽名或記名,表示對該重大事件的表決意見(贊成、反對或棄權)。這種方式確保了決策過程的透明度,並且能夠追究表決結果造成損害時,相關人員的責任。
《農會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在會議中行使職權時,每人有一表決權,如果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導致農會受到損害,參與表決且未提出異議並經會議紀錄記明者,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對重大事件採取書面記名,是為了確保權責劃分與責任歸屬
重大事件的界定(非選項內容的重大決議要求)
在農會中,部分影響會員權益的重大事項(雖不完全等同於第三十條所指的「重大事件」,但都屬於核心決策),必須以更高的門檻通過,例如:
《農會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事項必須經過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決議
1. 章程的通過或變更。
2. 會員的除名處分。
3. 選任人員的罷免。
4. 經費的募集。
5. 財產的處分。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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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8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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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1 農會會員(代表)、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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