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4/07/04):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自初次領證之翌年起,每三年於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但年滿六十五歲之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至年滿七十歲止。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該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但計程車駕駛人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換發年限,內政部警政署得視需要調整之。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對計程車駕駛人實施之在職講習,得於換發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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