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對於勞工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多
少分貝之噪音作業場所,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或耳罩?
(A)70
(B)75
(C)80
(D)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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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03), C(362), D(2378), E(0) #2164173
統計: A(69), B(103), C(362), D(2378), E(0) #2164173
詳解 (共 3 筆)
#5316640
| 法規名稱: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第 300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雇主對於發生噪音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一)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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