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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明確列舉之警察職權項目?
(A) 鑑識身分
(B) 進入住宅
(C) 戶口查察
(D) 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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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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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端 小一下 (2024/09/06):

警職法第2條第2項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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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明確列舉之警察職權項目?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