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為洗錢防制法適用之對象?
(A)公證人為客戶準備買賣不動產交易時
(B)會計師為客戶提供公司設立服務時
(C)律師為客戶準備身分訴訟時
(D)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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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65), C(1998), D(127), E(0) #1867530

詳解 (共 4 筆)

#4596578


洗錢防制法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並未提到律師進行訴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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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9200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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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479
訴訟不涉及洗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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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0640
就C的字面跟錢沒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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