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3 ...
第 3 條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
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故智能障礙最常需要以生活學習技能的成效評估,替代他們在一般學業課程的學習成績
關鍵字:生活學習技能的成效評估
12. 以下何種障礙類別的身心障礙學生最常需要以生活學 習技能的成效評估,替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