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三分之二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2. 依據我國憲法民國九十四年增修條文規定,對總統的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