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運動教練工作,下列何者非屬具備聘僱資格之雇主?
(A)學校
(B)政府機關
(C)從事體育經紀業務之私人
(D)公益體育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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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 C(40), D(3), E(0) #3778742

詳解 (共 1 筆)

#7311487

根據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4 條規定,雇主欲聘僱外國人從事運動教練或運動員工作,其資格限定如下:

  1. 公私立各級學校(對應選項 A)。

  2. 政府機關(對應選項 B)。

  3. 全國性體育團體或經體育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益體育團體(對應選項 D)。

  4. 職業運動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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