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下列何者以上,致有 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A) 30%
(B) 25%
(C) 20%
(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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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 C(4), D(1), E(0) #2510030

詳解 (共 1 筆)

#4516873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77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

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    加強通風。

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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