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其供勞工使用之通道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主要人行道的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
(B) 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80公分
(C) 自路面起算1.5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D) 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之門,應為內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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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8), C(5), D(2), E(0) #2510021

詳解 (共 1 筆)

#451598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 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但因工作之必要, 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第 34 條 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 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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