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國立大學學生參與反學費調漲的遊行活動並發表談話,校方認定該生行為影響校
譽,學校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時,並沒有通知該生到場,即作出記大過的處分,
該生表示不服,想透過法律途徑進行權利救濟。若依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有關此
事件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 為符合程序正義,校方進行行政處分前,應讓該生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B) 基於特別權利關係,校方有管教學生的權力,學生不得享有救濟權利
(C) 若該生不服學校的行政處分,應直接向該校的學生自治會先提出申訴
(D) 由於學校處分並未侵害該生的學生身分,故該生無法提出訴願及訴訟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