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B)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C)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 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D)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 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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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 C(8), D(20), E(0) #3482786

詳解 (共 4 筆)

#6710753
1. 題目解析 此題主要針對《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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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749
### 1. 題目解析 在政府採購中,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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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7247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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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

機關執行程序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以下簡稱最低標),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同前。但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不接受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限期(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理之期限)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所定「差額保證金」),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一、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

二、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三、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

四、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限期(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理之期限)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一、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

二、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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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解析 本題涉及的是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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