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標價未偏低但部分標價偏低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
(B)立即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
(C)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廠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 予決標,機關得予接受
(D)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者,仍 須待其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始能決標
統計: A(33), B(1), C(8), D(20), E(0) #348278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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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 |
機關執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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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以下簡稱最低標),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
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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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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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同前。但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不接受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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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
限期(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理之期限)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所定「差額保證金」),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一、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 二、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三、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 四、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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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
限期(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理之期限)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一、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 二、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