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何時檢送採購預算資料、 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A)等標期或截 止收件日5日前。
(B)開標日5日前。
(C)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3日 前。
(D)開標日3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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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18), C(11), D(3), E(0) #2421707

詳解 (共 2 筆)

#435674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截止收件五日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檢送審標結果,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相關文件彙總上級機關備查。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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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機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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