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票據法第13 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
執票人。請問此一規定反映票據行為的那一種特性?
(A)無因性
(B)文義性
(C)書面性
(D)可轉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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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9), C(17), D(57), E(0) #146277
統計: A(251), B(9), C(17), D(57), E(0) #146277
詳解 (共 4 筆)
#121262
無因性:行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命運的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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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773
95年 - [法學緒論]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3195
| 最佳解! | ||
![]() | 陳玉卿 小六下 (2012/01/21 23:06):67人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完成而發生票據關係時,「票據關係」就與它的「原因關係」分離,不會受到「原因關係」的影響。而所謂的「原因關係」,例如買賣、借貸等。 例如:甲向乙買汽車,甲簽發50萬的支票給乙作為價金的清償,甲、乙就有「票據關係」,而買賣汽車的契約就是「原因關係」;因此,就算甲事後解除汽車的買賣契約,「甲簽發支票的效力」仍然不會因為買賣契約解除而受到影響,這就是「無因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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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79
不懂+1
我選可轉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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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6
不太懂,有高人可以用實務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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