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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 證券商申請合併其他證券商,合併前六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達多少比例?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百
(C)百分之一百五十
(D)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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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onne (2020/08/20)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6 條證券商申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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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國一上 (2021/08/30)
資本適足率=百分之二百
3F
蝸牛散步 高二下 (2022/04/24)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6 條
證券商申請合併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併前六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申請前一個月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達百分之二百。
三、最近六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其總、分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形所為內部稽核之查核,其評分結果情況良好達本會規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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