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警政署108.2.19.函規定,為調適員警身體健康,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應編排幾小時以內為度?
(A)8小時
(B)10小時
(C)12小時
(D)2至4小時
統計: A(200), B(1286), C(54), D(340), E(0) #2001148
詳解 (共 2 筆)
1、每日勤務時數以8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10小時為度,或以週休2日每週合計50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
(若有因員警個人需求及轄區治安需求之例外,參酌相關公文規定辦理)
→相較警察勤務條例中規定的「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日後將不再出現常態性12小時勤務的狀況。
2、於輪休前、後選擇1日,以8小時為原則編排。
→為了有更多時間陪伴家人,單位可選擇在輪休前後選擇1天編排8小時,讓同仁提早下班吃頓溫暖的晚餐、看場電影甜蜜約會。
3、需輪值待命勤務單位,應依任務實際需要,於非輪值待命時段編排員警輪休或調整為8至10小時勤務。
→需控管警力處理突發狀況之單位(如保一、保四、保五等),於非控管日縮短勤務時數,免去非必要之超時服勤。
4、為調適員警身體健康,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以10小時以內為度。
→深夜勤對體力消耗最大,因此勤務時段若包含深夜勤,當日勤務10小時內來進行編排,以照顧員警健康。
5、員警生日或家有喜慶當日,得以休假或8小時勤務等人性化方式編排。
102年5月6日警署行字第1020090155號函示表示:
『各級勤務機構勤務編排,應以每人每日8-10小時為原則,如編服10小時勤務仍無法滿足治安需求時(值宿所除外),由分局長(或專屬勤務之大隊長、隊長)召開座談會,廣納基層意見,並依轄區治安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延長2小時為限,並陳報上級列管。』
108年2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80058950號函規定:
『(1)每日勤務時數以8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以10小時為度,或以週休2日每週合計50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
(2)兼顧員警個人因素與意願,員警每日常態服勤8小時或可服勤12小時,應提出申請,授權該管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依據轄區治安及警力狀況等條件,綜合考量後進行核定。
(3)每日編排10小時仍無法因應治安需求時,應由分局長、大隊長及直屬隊長召開座談會,依據轄區治安及警力狀況等條件,研擬各勤務執行機構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於2小時以內延長之。』
如今,2019年11月29日,大法官作出〈釋字785號〉解釋,
認定《公務人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對公務人員中,
需採輪班輪休等業務性質特殊的機關,工時上限等的規範不足,有違憲法保障的健康權。
且早於釋字以前,2019年2月23日,NPA署長室表明:
《全新勤務編排規定,揮別12小時上班時間!》
1、每日勤務時數以8小時為原則,無法因應需求時,以10小時為度,或以週休2日每週合計50小時以下勤務時數管制。
(若有因員警個人需求及轄區治安需求之例外,參酌相關公文規定辦理)
→相較警察勤務條例中規定的「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日後將不再出現常態性12小時勤務的狀況。
2、於輪休前、後選擇1日,以8小時為原則編排。
→為了有更多時間陪伴家人,單位可選擇在輪休前後選擇1天編排8小時,讓同仁提早下班吃頓溫暖的晚餐、看場電影甜蜜約會。
3、需輪值待命勤務單位,應依任務實際需要,於非輪值待命時段編排員警輪休或調整為8至10小時勤務。
→需控管警力處理突發狀況之單位(如保一、保四、保五等),於非控管日縮短勤務時數,免去非必要之超時服勤。
4、為調適員警身體健康,深夜勤合併當日服勤時數以10小時以內為度。
→深夜勤對體力消耗最大,因此勤務時段若包含深夜勤,當日勤務10小時內來進行編排,以照顧員警健康。
5、員警生日或家有喜慶當日,得以休假或8小時勤務等人性化方式編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