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照護對象為經醫事人員評估有明確醫療需求,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者
(B)照護對象目前僅限於居住家中的病患,機構病患無法接受此新制服務
(C)提供「居家醫療」、「重度居家醫療」及「安寧療護」三照護階段
(D)此計畫為長照 2.0 之擴大服務項目之一
統計: A(13), B(105), C(20), D(207), E(0) #3062327
詳解 (共 2 筆)
計畫目的
(一)提升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病人之醫療照護可近性,減 少病人因行動不便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領藥之情形。
(二)鼓勵醫事服務機構連結社區照護網絡,提供住院替代服務,降低住 院日數或減少不必要之社會性住院。
(三)改善現行不同類型居家醫療照護片段式的服務模式,以提供病人整 合性之全人照護。
收案條件
(一)居家醫療階段:
1、限居住於住家(不含照護機構),且經照護團隊醫事人員評估有明確醫療需求,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者。
(1)失能:指巴氏量表(Barthel ADL Index) 小於 60 分。
(2)因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指所患疾病雖不影響運動功能, 但外出就醫確有困難者,如重度以上失智症、遺傳性表皮分解 性水皰症(泡泡龍)病人等。
2、病人之子女或照顧者、民眾因各種因素無暇接送就醫之長者或幼 童等不符合前述收案條件者,如有就醫需求,應循一般程序就醫。
(二)重度居家醫療階段:除第(一)款條件外,另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醫療服務支付標準)第五部 第一章居家照護之收案條件;使用呼吸器相關服務之病人,另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計畫」(以下稱呼吸器依賴患者照護計畫)居家照護階段之收案條件。
(三)安寧療護階段:除第(一)款條件外,另應符合醫療服務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三章安寧居家療護之收案條件。
(四)居家中醫醫療服務:本計畫居家醫療、重度居家醫療、安寧療護階段之病人,需要中醫輔助醫療協助者。
(五)居家藥事照護:本計畫居家醫療、重度居家醫療、安寧療護階段之病人,經居家醫療主治醫師判斷其專業能力無法處理之末期病患管 制藥品使用諮詢、特殊劑型用藥指導(例如注射筆針劑型、吸入劑型等)。
參考資料來源:https://www.hospice.org.tw/sites/default/files/attfiles/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281111122清稿版%2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