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規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A) 命停業後之斷電
(B)講習與輔導教育
(C)公布姓名與照片
(D)告誡、記點與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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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4), B(511), C(192), D(143), E(0) #496226
統計: A(2814), B(511), C(192), D(143), E(0) #496226
詳解 (共 5 筆)
#742847
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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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892
| 第 36 條 |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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