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
(A)道路修理路段
(B)公共場所出入口
(C)二者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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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5), C(2003), D(0), E(0) #3178324

詳解 (共 1 筆)

#598106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1.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1200元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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