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有關大學與學生之特別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大學對學生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許學生提起行政 爭訟
(B)僅限於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對人民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應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C)大學對學生所為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其他基本權利,應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D)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應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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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si 高二上 (2016/04/23)
釋字第382號解釋是限於大學對大學生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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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阿偉 大三上 (2017/05/05)

不只針對"受教育權" 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有影響 都可以行政爭訟

6F
jone 小六下 (2019/04/15)
-(B)僅限-
7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2/05/11)
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的由來,是因爲有三位學生,分別受到學校的不當對待,而聲請解釋。對於大學生受學校進行記過、警告等處分,司法院大法官在第一三六九次會議作成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認爲,大學校方對於大學生進行記過、警告等處分,若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應允許權利受到侵害學生提起行政爭訟,而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也應進行變更。但在此次釋字684號解釋中,大法官指出,參照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的權利。而人民在自身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以求權利獲得適當救濟,而此項救濟權利,不能只是因爲身分的不同,則予以剝奪。因此,縱使大學校方爲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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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有關大學與學生之特別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