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公務人員同時遭到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當公務人員同時遭到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時,懲戒程序即應停止
(B)公務員獲判無罪時,即一律不得懲戒
(C)公務員受免刑宣告時,即不得懲戒
(D)懲戒處分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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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立安 大二上 (2016/04/03)
新法1.  39條 ❶同一行為: 刑事偵查or審判中 -> 不停止審理程序,  (原則上->刑審並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jone 小六下 (2019/04/15)

公務員懲戒法 

第31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第32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3F
歐瑞 大一上 (2021/01/28)

新法

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31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 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 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現行條文第39條

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 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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