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警察人員如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警監職務,並於 1 年內..-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Ron Huang(107 高三下 (2018/03/1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第三項。---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升等任官資格)I、警察人員之晉升官等,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II、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三年。 二、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四年學制以上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六年。 III、前項警察人員如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警監職務,並於一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警監任官資格之限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本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五年內為限。 IV、前項應予補訓人員,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註銷警監任官資格,並回任警正職務。 V、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一階職務,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F
|
3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