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警..-阿摩線上測驗
2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05)
(A)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無須出示身分證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A) III. 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B)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屬本條例第11條所稱之第三人 不正確,「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為使用警械之「相對人」,「不是」「第三人」。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91/ch02/ty... 查看完整內容 (A)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無須出示身分證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A) III. 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B)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屬本條例第11條所稱之第三人 不正確,「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為使用警械之「相對人」,「不是」「第三人」。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91/ch02/type2/gov10/num1/Eg.htm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台內警字第1000890243號 一、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參據警械使用條例之立法意旨及支付賠(補)償費用之精神,本條規定之「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人,亦即無辜之善意第三人。如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人等;又,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絡,則駕駛人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開槍,並致所搭載之乘客受有槍傷,該乘客仍可謂之無辜善意第三人,惟如駕駛人與乘客為共犯關係,具有拒捕、脫逃之犯意聯絡,甚至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等情,則難謂該乘客為本條所稱之第三人。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長 江宜樺 (C)合法使用警械致歹徒死亡,無須賠償之 正確 依本條例規定,合法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故意,造成第三人死亡、受傷、財物損失,各該級政府應僅賠第三人,不包含歹徒(相對人) 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造成(相對人、第三人)死亡、受傷、財物損失,各該級政府應賠受害人(包含相對人、第三人),但「故意」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D)使用警棍指揮後,無須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正確 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使用警銬、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均應事後即時,將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0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 ||||
3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1/06/22)
內政部令
一、 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參據警械使用條例之立法意旨及支付賠(補)償費用之精神,本條規定之「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人,亦即無辜之善意第三人。如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人等;又,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絡,則駕駛人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開槍,並致所搭載之乘客受有槍傷,該乘客仍可謂之無辜善意第三人,惟如駕駛人與乘客為共犯關係,具有拒捕、脫逃之犯意聯絡,甚至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等情,則難謂該乘客為本條所稱之第三人。 |
16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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