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信託業者受託之信託財產,其對外未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者
因受託之內部人對外未區分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故採自 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合併申報原則,不論取得股份為自有財產 或信託財產,內部人均應於取得之次月五日前依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所屬公開發行公司申報取得後之持股變 動情形。
32.信託業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如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