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委任人之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產)遭法院命令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等 時,保管機構於知悉時應即通知委任人及受任人;除有可歸責於受任人之情形外,委任人應自行履行交割義務。
64.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產)如遭法院命令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時,除可歸責於受任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