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學齡兒童入學年齡如何計算?(A)以入學當年度六月三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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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Jay Tsao 大四下 (2013/05/03)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之規定外,依左列各款辦理。一、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戶政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調查
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
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通知入學。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
算,以兒童之出生年月日加六年,其和未超過該年度九月一日者,均
予列冊。其調查造冊工作,戶政機關必要時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
辦理。二、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分發入國民中學,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之。
三、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四、曾經分發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輔導其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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