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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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ang Po-Feng 國三上 (2014/02/20)
大學法第5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
4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12/3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5 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