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阿摩線上測驗
1F Wang Romilda 大一上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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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Goldenfight 大二上 (2017/05/11)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25 條 (部分內文節錄)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請參考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KeyWordH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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