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適用行業之範圍)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一、農、林、漁、牧業。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三、製造業。四、營造業。五、水電、煤氣業。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七、大眾傳播業。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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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特定因素致適用上...
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特定因素致適用上確有窒礙難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下列何者非屬前開條項所列舉之因素? (A)工作特性 (B)企業規模 (C)管理制度 (D)經營型態
102 年 - 102年司法人員特考四等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46273
答案:B
17 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特定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