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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A) 原告
(B) 被告
(C) 參加訴訟之人
(D) 輔助參加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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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衝啊! 高三上 (2016/04/05)
行訴法23
2F
waste36 高三上 (2018/11/13)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

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

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

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36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A) 原告 (B) 被告 (C) 參加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