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當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縣(市) 地政機關請求:
(A)撤銷徵收
(B)保留徵收
(C)一併徵收
(D)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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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王貞節 高三上 (2016/12/20)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
2F
yu 國三下 (2023/09/24)
【土地法】 【土地徵收條例】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17 條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
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17 當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