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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幾年?
(A)二十年
(B)四十年
(C)五十年
(D)九十九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love 高二下 (2016/11/17)

第四十四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之處理方式)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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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