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間接強制之怠金,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怠金為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B)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者,應即處以怠金
(C)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怠金
(D)如拒繳代履行之費用,依法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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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89), C(727), D(287), E(0) #313443

詳解 (共 7 筆)

#2654727
A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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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39
不能由他人代為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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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7146
B要加上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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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136
第三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30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31條(連續處以怠金)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34條(逾期未繳代履行費用或怠金)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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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5641
(A)怠金為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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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50
B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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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21.間接強制之怠金,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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