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修法了
第 53 條
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
,提案人之領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21 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得依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