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 市)自治;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 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上述副縣(市)長產生方式為何?
(A)由縣(市)長提請內政部任命之
(B)由縣(市)長提名經縣(市)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C)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D)由縣(市)長直接任命、並報內政部備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pp 小三下 (2018/04/28)

地方制度法第56條

2F
艾蓮 國二下 (2023/06/08)

地方制度法

第56條

1.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2.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3.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4.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31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