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者與實務之一致見解,皆區分違約金為兩種型態:「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其各自搭配前揭「損害填補作用」、「履約擔保作用」之目的功能,依其目的不同而區分兩者。 亦即,前者目的在於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預定,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兩者截然二分。
11 依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違約金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下列有關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