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對其所為行政處...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17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對其所為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應..-阿摩線上測驗